各县(市、区)医保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依申请救助经办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64号)和《荆门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决定统一全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身份认定和经办服务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身份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身份,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
(二)申请身份认定前12个月个人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个人累计负担医疗费用是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承担的自付和自费医疗费用总和,其中,已享受医疗救助、民政部门临时救助和慈善机构救助、社会捐助和商业保险报销等医疗费用不列入其中。
(三)家庭财产符合规定,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不含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二、统一申请材料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窗口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情况、医保报销结算单等材料复印件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统一受理申请及初审
乡镇(街道)民政窗口对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其中,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乡镇(街道)民政窗口须详细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四、统一身份认定程序及时限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民政窗口上报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按照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认定程序和财产标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遇到特殊情况时,办结时间顺延。
对于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同步将信息推送给同级医保部门。
对于不能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五、统一依申请医疗救助
县级医保部门收到同级民政部门推送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名单及相关信息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短信“点对点”告知救助对象本人。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填写《依申请救助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或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医疗救助。
县级医保部门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未享受医疗救助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需在确定身份后1年内申请救助。医疗救助对象 已死亡,对其进行依申请救助的追溯时长不得超过死亡时间12个月。追溯时长跨年度,且救助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费用发生时间分年度计算救助费用,执行申请年度支付限额。
六、相关要求
(一)及时落实政策。
1.2022年9月1日前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属于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按照市医保局、市民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荆门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荆医保发〔2022〕1号)相关规定,于2022年11月底前,对其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慢特病(含双通道药品)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不属于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城镇特困人员和城镇低保对象等人群,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函〔2016〕44号)相关规定。
2.2022年9月1日(含)后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未享受医疗救助报销的高额医疗费用可依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二)及时交换信息。
1.对于已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实时更新系统数据,与医保部门实现实时对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2.从2022年12月起,由各县(市、区)医保部门每月10日前将职工医保普通参保人员当年累计负担(含自付和自费)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人员信息推送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拟申请救助对象类别予以认定,认定结果及时推送医保部门。
(三)明确有关口径。
1.明确农村低收入人口倾斜救助口径。过渡期内(2021年至2025年),按照农村低收入人口待遇不降的原则,农村低收入人口倾斜救助起付标准继续执行5000元,且不设最高倾斜救助限额。
2.明确倾斜救助起付计算标准。倾斜救助起付标准计算范围包括“因疾病、意外伤害(第三方责任除外)、分娩住院治疗,特药门诊(双通道药品),以及患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发生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年度内个人累计自付的费用”。
3.扩大门诊医疗救助费用范围。门诊医疗救助范围由门诊慢特病限额以内的费用,扩大至需长期使用“双通道”药品费用(不限医保门诊慢特病种)。
4.明确医疗救助合规费用范围。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全市医疗救助合规费用执行《省医疗保障局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住院费用结算等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57号)相关规定,即: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金额,包括起付线以下、乙类先行自付、按比例自付、封顶线以上、目录范围内超限价部分,包括转诊个人先行自付,以及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用的费用。
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
荆门市医疗保障局 荆门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