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参保人全某兰虚假住院骗取医保基金案。参保人全某兰在江苏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以自己的名字为他人办理住院手续,后谎称自己住过院,将张家港第一人民医院开具的“全某兰”名字的发票和住院病历,再次进行报销,骗取医保基金1万元。钟祥市医保局全额追回被骗取医保基金后,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案件二:参保人李某贵虚构事实骗取医保基金案。钟祥市医保局检查发现,参保人李某贵住院期间隐瞒打架致伤事实,谎称自己骑摩托车受伤,骗取医保金5453.91元。根据钟祥市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鄂荆钟检意[2022]38号)要求,钟祥市医保局追回被骗取基金5453.91元,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李某贵实行行政处罚。
案件三:荆门市某人民医院涉嫌违法违规导致医保基金支出案。经市医保局调查核实,发现荆门市某人民医院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分解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等问题,共涉及金额16.64万元。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六、七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如下:1.责令改正,约谈医院分管医保负责人;2.责令退回损失的医保基金,合计16.64万元;3.处造成损失金额2倍罚款,合计33.28万元。
案件四:荆门市某医院涉嫌违法违规导致医保基金支出案。经市医保局调查核实,发现荆门市某医院存在不合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收费等问题,共涉及金额14.55万元。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如下:1.责令改正,约谈医疗机构分管医保负责人;2.责令退回损失的医保基金,合计14.55万元;3.处造成损失金额2倍罚款,合计29.11万元。
案件五:京山某大药房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案。2022年7月京山市医保局在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京山某大药房在进行医保刷卡结算过程中存在“串换药品”行为,共计28起,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241.6元。该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六)项和第四十条之规定,京山市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机构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约谈法定负责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通报批评;2、责令退回基金1241.6元;3、处违法金额2倍罚款。
案件六:京山市某大药房明珠花苑分店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案。2022年7月京山市医保局在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京山市某大药房明珠花苑分店在进行医保刷卡结算过程中存在“串换药品”行为,共计33起,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734.3元。该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之规定,京山市医保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机构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约谈法定负责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通报批评;2、责令退回基金1734.3元;3、处违法金额2倍罚款。
案件七:京山市某大药房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案。2022年7月京山市医保局在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京山市某大药房明珠花苑分店在进行医保刷卡结算过程中存在“串换药品”行为,共计35起,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053.9元。该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之规定,京山市医保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机构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约谈法定负责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通报批评;2、责令退回基金2053.9元;3、处违法金额2倍罚款。
案件八:京山县某药铺三角洲店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案。2022年7月京山市医保局在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京山县某药铺三角洲店在进行医保刷卡结算过程中存在“串换药品”行为,共计27起,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836.1元。该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之规定,京山市医保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机构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约谈法定负责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通报批评;2、责令退回基金1836.1元;3、处违法金额2倍罚款。
案件九:京山市某药店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案。2022年7月京山市医保局在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京山市某药店在进行医保刷卡结算过程中存在“串换药品”行为,共计27起,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284元。该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之规定,京山市医保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机构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约谈法定负责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通报批评;2、责令退回基金1284元;3、处违法金额2倍罚款。
案件十:京山市某大药房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案。2022年7月京山市医保局在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京山市某大药房在进行医保刷卡结算过程中存在“串换药品”行为1起,共计12元。该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京山市医保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机构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约谈法定负责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通报批评;2、责令退回基金12元;3、处违法金额2倍罚款。
案件十一:京山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案。2022年7月京山市医保局在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京山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在进行医保刷卡结算过程中存在“串换药品”行为1起,共计93元。该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京山市医保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机构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约谈法定负责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通报批评;2、责令退回基金93元;3、处违法金额2倍罚款。
案件十二:京山某大药房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案。2022年7月京山市医保局在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京山某大药房在进行医保刷卡结算过程中存在“串换药品”行为1起,共计17元。该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京山市医保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机构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约谈法定负责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通报批评;2、责令退回基金17元;3、处违法金额2倍罚款。
案件十三:钟祥市某药房有限公司串换药品案。2022年6月8日,钟祥市医保局执法人员在慢性病定点药店专项检查中,通过查证药店“进、销、存”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利用部分慢性病人每月结余额度,故意通过药店“进、销、存” 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将实际销售给慢性病患者的盐酸氨基葡萄糖胶囊、连花清瘟胶囊等6种药品串换成百令胶囊。2022年1月-6月,当事人共串换51盒百令胶囊,单价35元/盒,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1785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钟祥市医保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退回违规医保基金1785元;2.罚款8215元。
案件十四:钟祥某大药房串换药品案。2022年6月8日,钟祥市医保局执法人员在慢性病定点药店专项检查中,通过查证药店“进、销、存”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利用部分慢性病人每月结余额度,故意通过药店“进、销、存” 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将实际销售给慢性病患者的肌苷片、益肝灵软胶囊等10种药品串换成恩替卡韦分散片。截止2022年1月-6月,当事人共串换5盒恩替卡韦分散片,单价155元/盒,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775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钟祥市医保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退回违规医保基金775元;2.罚款3225元。
案件十五: 钟祥某药房有限公司串换药品案。2022年6月8日,钟祥市医保局执法人员在慢性病定点药店专项检查中,通过查证药店“进、销、存”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利用部分慢性病人每月结余额度,故意通过药店“进、销、存” 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将实际销售给慢性病患者的和络舒肝片、益肝灵分散片等10种药品串换成恩替卡韦分散片。2022年1月-6月,当事人共串换了6盒恩替卡韦分散片,单价150元/盒,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900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钟祥市医保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退回违规医保基金900元;2.罚款3100元。
案件十六: 钟祥市某药业有限公司串换药品案。2022年6月8日,钟祥市医保局执法人员在慢性病定点药店专项检查中,通过查证药店“进、销、存”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利用部分慢性病人每月结余额度,故意通过药店“进、销、存” 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将实际销售给慢性病患者的盐酸氨基葡萄糖胶囊、连花清瘟胶囊等12种药品串换成复方斑蝥胶囊。2022年1月-6月,当事人共串换14盒复方斑蝥胶囊,单价60元/盒,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840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钟祥市医保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退回违规医保基金840元;2.罚款3160元。
案件十七:钟祥市某大药房串换药品案。2022年6月8日,钟祥市医保局执法人员在慢性病定点药店专项检查中,通过查证药店“进、销、存”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利用部分慢性病人每月结余额度,故意通过药店“进、销、存” 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将实际销售给慢性病患者的感冒灵颗粒、健胃消食片等26种药品串换成美多芭多巴丝肼片。2022年1月-6月,当事人共串换31盒美多芭多巴丝肼片,单价66元/盒,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2046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钟祥市医保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退回违规医保基金2046元;2.罚款5954元。
案件十八:钟祥某大药房串换药品案。2022年6月8日,钟祥市医保局执法人员在慢性病定点药店专项检查中,通过查证药店“进、销、存”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利用部分慢性病人每月结余额度,故意通过药店“进、销、存” 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将实际销售给慢性病患者的六味地胶囊、阿莫西林胶囊等7种药品串换成替米沙坦片。截止2022年1月-6月,当事人共串换6盒替米沙坦片,每盒价值49.9元,合计299.4元。另发现,慢性病患者朱艳出具的医院处方是“百令胶囊”,而在当事人销售给患者的药品是来曲唑片,1-6月共计购买6盒,单价361.8元/盒,每盒医保统筹基金支付270元,合计1620元。以上2项串换药品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1919.4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钟祥市医保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退回违规医保基金1919.4元;2.罚款8080.6元。
案件十九: 钟祥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存处方案。2022年6月9日,钟祥市医保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门诊慢性病定点药店专项检查中,依法对当事人的门诊慢性病病人台账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部分门诊慢性病人只有购药费用明细:分别是2022年6月1日,汪道刚购买厄贝沙祖片3盒,16元/盒,共计48元;2022年6月2日,杨明财购买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5支,48元/支,共计240元,无医院开具的处方。本局于2022年6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2年7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建立门诊慢性病台账进行了检查,发现顾卜梅、杨廷选2人分别于2022年7月2日和7月7日购买了脑心通胶囊、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在当事人保管的门诊慢性病台账里仍然没有医院开具的处方。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钟祥市医保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十: 钟祥某药房有限公司串换药品案。2022年7月8日,钟祥市医保局执法人员在慢性病定点药店专项检查中,通过查证药店“进、销、存”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利用部分慢性病人每月结余额度,故意通过药店“进、销、存” 电子信息管理系统, 将实际销售给慢性病患者的半托拉唑钠肠溶胶囊、甘草酸二铵肠溶胶囊、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等3种药品串换成复方斑蝥胶囊。截止2022年1月-7月,当事人共串换7盒复方斑蝥胶囊,每盒价值95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665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钟祥市医保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退回违规医保基金665元;2.罚款1335元。
案件二十一:钟祥市某药房有限公司串换药品案。2022年6月16日,钟祥市医保局执法人员在慢性病定点药店专项检查中,通过查证药店“进、销、存”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利用部分慢性病人每月结余额度,故意通过药店“进、销、存” 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将实际销售给慢性病患者的复方阿胶浆、六味地黄丸等7种药品串换成白芍总苷胶囊。2022年1月-6月,当事人共串换32盒白芍总苷胶囊,每盒价值30-35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1110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钟祥市医保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退回违规医保基金1110元;2.罚款4218元。
案件二十二:钟祥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串换药品案。2022年6月15日,钟祥市医保局执法人员在慢性病定点药店专项检查中,通过查证药店“进、销、存”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利用部分慢性病人每月结余额度,故意通过药店“进、销、存” 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将实际销售给慢性病患者的蒲地蓝消炎口服液、连花清瘟胶囊等6种药品串换成生脉饮。2022年1月-6月,当事人共串换54盒生脉饮,每盒价值20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1080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钟祥市医保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退回违规医保基金1080元;2.罚款2160元。